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督促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组织拟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制度,统筹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五)组织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查处;
(六)组织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
(七)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八)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九)组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做好下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色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
(二)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统一管理村镇规划;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
(五)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河道、水库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区县做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村镇建设;
(七)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设施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整治、违法建设查处;
(八)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指导乡村旅游发展;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动物园、水利风景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秦岭范围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五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秦岭范围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治理信息,污染防治、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等信息纳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经依法批准由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关区县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第十七条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应用科技手段,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和处置模式,开展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
负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制止,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查处。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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