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6)
第七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适用《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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