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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一)发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医药和医疗器械、现代农业等优势产业的;

(二)促进食品、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

(三)壮大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的;

(四)培育新型电子显示、氢能、人工智能、无人机、“中医药+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的;

(五)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等绿色低碳产业的;

(六)推动本市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持有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引导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孵化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联合建设中试基地与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在本市创办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融资、技术咨询、研究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合作方式,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支持、奖励等制度,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保障、公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培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或者授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主持公开询价,确定成交价格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内容摘要、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等信息,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注明。

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现代农业科技投入,搭建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机构、动植物检验防疫机构等单位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推广先进成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农业发展规划,保护道地药材知识产权。鼓励、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中医药科技成果应用于土壤改良与修复、替代化肥、植物保护、畜牧禽渔疫病防控等领域,推动传统农业生态化、绿色化改造升级。

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共建中医农业技术创新平台,培育中医农业人才,推广中医农业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政府间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推动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本地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开发区单独或联合在西安市等中心城市设立飞地孵化器,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畅通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市场化配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三)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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