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4)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诚信管理和伦理审查。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
科研诚信状况应当作为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工作衔接,形成链条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四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学技术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学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市按照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改革,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七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学技术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征、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财政资金支持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实施主体未完成预期目标的;
(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单位负责人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关于中医农业的含义,是指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实现生态化、绿色化发展形成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提升动物健康水平、替代化肥与化学农药、改良与修复土壤等的中医药研发、生产与服务等业态。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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