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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2024年4月23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

第三章 牌匾标识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 维护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整体景观相协调。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采用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行为向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户外广告设施技术标准、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布,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设置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超过三十日;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累计延期不超过两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后一般不再延期。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届满后十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两日内拆除。

第九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物控制地带内,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

(二)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三)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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