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2)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征得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含设置的区域、位置、形式、期限、现状图、设计图、效果图等);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或与载体产权人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
(四)设施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及安全责任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验。拟同意申请的,应当在部门网站和设置场所公示七日,对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期限、审批机关、审批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设置人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决定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况及时抄告相关部门。
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将变更信息及时告知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为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规定,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上发布一定比例或者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章 牌匾标识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应当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对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符合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二)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三)不得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
(四)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旅游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牌匾标识应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六)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及其各网点设置的牌匾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设置人应当按照“一店(单位)一牌”原则设置牌匾标识: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单位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牌匾标识;
(二)同一经营者位于道路转角处且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标识或设置转角式牌匾标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