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
(2024年4月23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防止餐饮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倡导文明、健康饮食文化,弘扬中华民族尚俭戒奢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部门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餐饮浪费以及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反餐饮浪费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规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等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直播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科学健康的饮食消费。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制定的指导,指导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规范婚丧嫁娶宴席办理,加强对婚丧嫁娶活动的监管,引导群众理性操办婚丧嫁娶宴席,节俭用餐,避免造成浪费。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旅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为规范、自律准则等,引导教育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树立健康文明的餐饮理念。
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餐饮聚集区域的运营管理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用餐,预防和减少浪费行为。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广实施餐饮节约标准,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理性饮食、科学膳食,形成节约、文明的消费习惯。
第八条 鼓励将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婚丧嫁娶移风易俗、理性餐饮。
第九条 每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念。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反对公务活动餐饮浪费。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且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
(四)提供宴席服务或者团体用餐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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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