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反餐饮浪费办法(2)
(一)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三)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餐饮浪费:
(一)运用信息技术等研判用餐情况,对餐饮食材采购、运输、储存等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二)充实菜单信息,明示餐品主要原料、口味、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免费提供点餐提示、公筷公勺、分餐、符合卫生标准的打包器具等服务;
(三)通过返现、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四)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五)通过开放式厨房、视频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加工制作过程。
第十四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餐饮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管理,科学评估用餐需求,合理采购、制餐、配餐,健康、经济、规范提供餐食。
单位食堂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提醒、纠正浪费行为,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根据条件实行自选点餐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活动,培养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等机构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偏好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退出机制和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六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节俭、健康用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科学设置起送标准。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配送的外卖食品应当使用餐食封签,防止食品配送过程中污染、损毁等造成的浪费。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餐饮,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行业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鼓励家庭自觉传承优良家风家教家训,培养家庭成员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鼓励家庭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并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制作,避免浪费。
倡导宴席、聚餐活动等从俭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节约用餐。
第二十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相关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生产经营者在餐饮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办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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