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7)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 市地方性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的委员会意见后,在一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地方性法规按照审查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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