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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加快质量强省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

第三条 质量促进工作应当统筹质量建设和质量监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质量促进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质量促进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其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推动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技术创新,强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运用,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工程和服务;

(三)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质量品牌战略;

(四)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

(五)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行业内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调查事故等。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发挥质量促进专业支撑作用。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水平高、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单位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提升计量服务和支撑湖北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绿色发展能力。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区域计量支撑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发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建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质量标准实验室、标准验证点等,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运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运用先进标准的机制,推动先进标准的实施应用。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将产品或者服务纳入国家推行的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和区域合作机制,提升认证认可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接产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工作方法创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质量设施、数据等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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