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建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入驻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为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集成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配套的需要,依托现有技术机构、重点企业等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质量促进公共服务。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地特色、支柱产业,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组织实施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质量分级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倡导优质优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引导、支持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验、可靠性工程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障创新有效投入,推广应用先进工艺和方法。重点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实施质量标杆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管理专业人员,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施质量安全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制度,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智能化建设,加强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的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推动工程品质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品质提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质量测评体系,实行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鼓励服务技术、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推进服务业品质化、数字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系。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品牌培育发展机制,完善和落实品牌建设支持措施,培育产业和区域品牌。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知识产权等部门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推动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特色产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各地根据区域特色和资源禀赋,加强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长效机制,完善老字号名录,支持老字号企业研发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品牌发展与传播理论研究,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参与国际品牌合作与交流活动,引导企业争创国际品牌。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品牌保护工作,支持企业加强品牌保护和维权,依法打击假冒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经费多渠道筹集和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质量提升专项基金,参与质量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实施质量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促进活动,加强质量公益宣传教育,促进质量文化传承发展,增强全民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大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将质量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产业和市场发展方向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联合培训,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传统技艺带头人、技能大师等专业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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