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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3)

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政府采购机制,对于符合绿色低碳、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和制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和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四十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大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质量信息公共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信息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质量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鼓励第三方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质量信息服务,推行面向消费者的比较试验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品质量对比结果。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研究以及预警应对工作机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推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跟踪、研究和预警,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建设先进适用的质量追溯体系。

食品、药品、重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溯源体系,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组织消费品缺陷调查,加强消费品缺陷信息采集和分析,建立消费品伤害信息监测体系和召回工作体系。

企业应当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依法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等机制,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建立并实施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推行常态化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结果应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质量促进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经验,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第四十八条 强化质量工作考核,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 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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