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2)
第十条 鼓励村(居)民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拨打“110”“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险情或者事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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