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创新绿色转型发展路径和模式,发挥生态源地、生态屏障和生态融通功能,实现生态绿心保值增值,打造具有世界重要影响的城市群生态绿心,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株潭生态绿心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保护区域。
根据生态价值和开发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核心保护区是绿心发挥生态源地和生态屏障功能的核心区域,是高水平生态保护典范区;融合发展区是保障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功能和实现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生态融通功能的生态缓冲区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践行“三高四新”的绿色发展示范区。具体范围和面积由《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第三条 绿心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绿心规划是以生态保护为导向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是绿心保护的重要依据。涉及绿心的省级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绿心规划,省级以下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服务于绿心规划。
编制绿心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务实、精准、协调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统筹绿心生态、生活和生产空间布局,推进绿心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坚持实事求是,结合绿心生态禀赋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定绿心范围和分区界线,严格实施分区管控;统一坐标体系,规范空间数据标准,精准确定管控要素;推进“多规合一”,绿心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一致,并通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传导落实。
绿心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拟订绿心规划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绿心地区各级人大代表和基层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绿心规划应当在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绿心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绿心城镇开发边界内和特殊单元的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和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绿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绿心村庄规划应当在绿心规划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
第六条 在绿心核心保护区内,在现有基础上坚持扩绿增长、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产业和人口减量发展;除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林相提质改造、符合核心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乡村振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绿心融合发展区内,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对融合发展区内的建筑高度、密度,应当按照绿心风貌管控导则的规定严格控制,防止融合发展区过度城市化。
绿心核心保护区建立绿心保护项目库,融合发展区建立准入项目指导性清单。绿心保护项目库和指导性清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指导性清单每年第一季度更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心规划所确定的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绿心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绿心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准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绿心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意见后审批发证。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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