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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2)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核心保护区、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建设,制定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绿心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林到河湖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修复治理绿心生态受损区域,持续推进生态建设。

第九条 在绿心严格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核心保护区的林地保有量保持增长,因地制宜开展植树造林,增加绿化面积,森林覆盖率合理提高;融合发展区的林地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保持总体稳定。开展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推进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经营,进行林相调整,提升森林质量,绿心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应当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条 在绿心严格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与治理,保护与修复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将绿心列入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绿心内的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在绿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绿心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优化绿心土地利用结构,守牢绿心国土空间保护利用红线。

对在绿心内已经设立的采矿权,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清理并处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心风貌管控导则。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风貌引导。支持绿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引导绿心内村民适度集中居住,推动庭院美化、降围透绿,建设共用院落。推进绿道网络建设。

在绿心推行火化,科学规划建设服务于绿心村(居)民的公墓。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三条 在绿心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发展绿色低碳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支持在绿心推广应用先进绿色技术,开展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特许经营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制度创新,创建绿色品牌,推动绿心生态价值提升和转化。

第十四条 在绿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建设乡村全面振兴示范区。

支持绿心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制度;构建现代化农林业产业体系,发展与绿心生态功能定位相适宜的生态农林业等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支持在融合发展区整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用地;建设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和文旅融合的乡村旅游。

第十五条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绿心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提质改造乡村公路,建设数字乡村基础设施等,建立健全绿心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振兴和绿色发展拓宽绿心村(居)民就业创业渠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加大免费培训力度,促进适龄劳动力充分就业;采取适当补助等方式鼓励绿心村(居)民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绿心村(居)民的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十六条 在绿心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

(二)毁林开垦或者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四)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侵占、填堵(埋)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山塘;

(六)在河道内擅自采砂;

(七)开采除居民自用的矿泉水、地热以外矿产资源;

(八)在水域上经营餐饮;

(九)在河湖、水库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十一)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

(十二)用水泥、石材等新建永久性墓冢;

(十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绿心保护标志;

(十四)其他破坏绿心生态和污染绿心环境的违法行为。

在核心保护区,除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二)畜禽规模养殖;

(三)倾倒、抛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四)建造连片的、永久性的大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将绿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绿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绿心工作,协调处理绿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是绿心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绿心的保护、建设、投入、管理和宣传教育。

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绿心保护、建设、投入、管理和宣传教育,建立联合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及时查处和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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