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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3)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承担绿心保护的组织统筹、改革创新、协调督查等责任。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规划引导、用地管理和风貌规范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污染防治、环境准入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林业建设和林地、草地、湿地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生态保护补偿和统筹加大资金投入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乡村振兴、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宅基地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开展绿心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岸线管理、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绿心保护的指导、推进、投入和监管责任。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心保护职责,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绿心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功能,提高保护绿心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度。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参与绿心保护,对在绿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绿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绿心保护、建设,组织制定完善绿心保护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的建房资格、用地选址初步审查和建房风貌规范引导。

对破坏绿心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机制,将绿心保护投入列入年度预算;省、市财政应当统筹整合资金,加大绿心保护投入;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绿心保护投入;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绿心保护、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指导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加强符合绿心准入条件的优质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投向绿心,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对长株潭三市总体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绿心生态资金投入应当重点用于林相提质改造并逐步增加。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绿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绿心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

对绿心融合发展区和绿心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现代化监测体系,加强生态质量监督监测;对在监督监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查处。

涉及绿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绿心保护的政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因污染绿心环境、破坏绿心生态等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三条 涉及绿心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绿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绿心林长制、河湖长制、田长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违反绿心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绿心保护、民生保障、乡村振兴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资金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绿心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有罚款处罚的,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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