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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4)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绿心生态环境损害的,有权机关和法定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绿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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