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生态创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工作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协同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组织实施全省大数据战略,协调推进数据要素制度建设、拟订数据标准规范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省区域发展布局,加强数字经济跨境跨区域合作和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活动,充分利用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治理以及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新型智库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互联互通、智慧安全、绿色低碳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布局,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算中心协同共享,降低算力使用成本。
公共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杆塔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和高效配置,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培育数据运营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科技伦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依规、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治理和运营,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共享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有序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经济技术创新体系,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数字技术计划,重点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先进计算、工业软件、量子信息等基础领域和前沿领域,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推动基础理论创新,推进基础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研发机构与专利平台,引导企业承担重大数字技术科研项目,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在区域性的科技要素市场体系中重点打造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和板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算力、数据等资源依法有序开放,推动数字技术开源平台、开源社区和开放技术网络建设,构建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