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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的数字化协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化改革与制度创新,统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城市治理、民生服务、生态宜居、产业发展、公共安全等智能化创新应用,实现城市运行综合管理数据互联互通。

开展智慧社区、智慧家庭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提升精细化、网格化管理能力,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在出行、就医、养老、消费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便利化。

推动数字技术在乡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引导基础金融数字化服务向乡村延伸。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课程,加强基础学科建设,通过与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共建实训基地等,培养数字经济研究和应用型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在就业、落户、住房、医疗保健、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就业调查和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提升劳动者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水平,探索数字经济领域职称评审工作,鼓励通过发展数字经济创造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政策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财政性资金,加大对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完善数字经济项目用地市场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保障数字经济重大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项目用能支持,探索建立涵盖能效水平、资源利用率、经济贡献率等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和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能耗指标等方面优先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通过发展分布式光伏、参与绿电交易等方式,降低用能成本。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相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和快速维权体系建设,加强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和案件处理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维护数字经济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企业、平台等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数据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在数字经济领域应当优先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同步落实密码应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与监管体系,完善有关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创新基于数字技术手段的数字经济监管模式,对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相应容错免责机制,提高数字经济监管和治理水平,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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