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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3)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内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利用网络发布或者传播诱导未成年人自残自杀、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信息,应当向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投诉、举报。

公安、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或者敏感词监测等技术手段发现前款信息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场所和设施。县(市、区)应当建设至少一所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咨询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受理的咨询、检举、控告和报告等事项应当纳入接诉即办工作体系。

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相关热线信息。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救助保护措施,并及时转介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收留、抚养依法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发挥场地、资源等优势,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护能力认定、监护干预帮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申请撤销或者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参考依据。

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或者强制隔离治疗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是否有由其监护的未成年人,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的,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应急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应当主动询问被救援对象未成年人的监护状况,存在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居住地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人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民政等部门接到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未成年人身份,寻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临时监护,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救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提供就学保障。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儿童之家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儿童之家兼职辅导员等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关爱、保护等服务功能。鼓励儿童服务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托儿童之家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人际调适等未成年人服务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信息排查、资料归集、定期随访、监护指导以及儿童之家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大数据比对,主动识别困境未成年人,并依法及时进行干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调查评估、监护指导、关爱帮扶等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排查、走访,及时了解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就学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落实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援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力量设置残疾未成年人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未成年学生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体系,依法保障经济困难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系统,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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