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若干规定(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向社会普及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进行防范性侵害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性安全教育与防范性侵害教育纳入对学校、幼儿园的考核体系。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未成年人交往行为准则、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阶段和身心发育特点进行性安全教育和防范性侵害教育。
第三十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未成年人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
(五)其他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有医疗救治需要的,应当及时送医,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照料。
对有特殊医疗救治需要的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护理人员,确保得到有效治疗;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应当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并开展后续跟踪。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学校应当关心其身心健康、学习生活等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转学提供保障,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应当优先指派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未成年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会同民政和教育部门、人民团体或者委托社会服务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安置帮教、救助帮扶等工作。
涉案未成年人住所地不在本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住所地有关机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家庭情况、帮教条件等因素进行协调和安排;未成年人无固定住所的,应当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门学校、社会观护基地等实施。
第三十五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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