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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

  (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
  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五章 水文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域治水,保障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水灾害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配置、水文化建设等治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域治水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空间均衡、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治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全域治水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进行监督和考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治水工作的领导,制定全域治水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全域治水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域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全域治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纳入全域治水工作:
  (一)防洪、排涝、供水、生态补水工程建设;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和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
  (三)黑臭水体整治;
  (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污染治理;
  (六)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和节水措施推广;
  (七)水文化传承弘扬;
  (八)与治水相关的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九)其他治水工作。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全域治水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文物、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域治水工作。
  第七条 本市实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域治水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长全域治水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推进全域治水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域治水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域治水相关政策以及具体管理规定;
  (三)负责全域治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四)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全域治水工作;
  (五)开展全域治水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3月14日为本市河长日,本市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开展护河巡河、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水质异常的水体,各级河(湖)长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智慧管水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水系流域分区、管网建设管理、污水处理、水质监测、内涝积水情况、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信息汇聚智慧管水平台,联通共享全域治水信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智能化调度技术,结合城区内河水系的实际情况,对水库、水闸、泵站、高水高排等水利工程实施联合调度,提升排水防涝、引水补水效率,保障内河畅通、生态流量和水体质量。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全域治水工作,普及全域治水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全域治水的意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全域治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奖。
  设立“福州市林则徐治水奖”,对在全域治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涉及全域治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水灾害防治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并将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纳入防洪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闽江(福州段)流域防洪要求的有关规定,编制大樟溪、敖江、龙江等流域防洪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确定的标准建设。
  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巡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利工程应当采取限制运用措施,限期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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