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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4)
  第四十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防洪、供水、生态、灌溉、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安装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
  鼓励钢铁、印染、造纸、石油、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进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
  养殖业应当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推广养殖废水处理以及循环利用技术。
  第五十二条 鼓励对矿井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的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封闭并予以补偿。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泉保护和利用制度,划定温泉保护区域,加强温泉资源的管理,保障温泉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章 水文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桥、古渡口、古石刻、古码头、古航道等水上交通遗产和陂、塘、水闸、灌渠等农耕治水遗产以及水利遗产资源进行调查普查和认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罗星塔、天宝陂等涉水历史文化遗产和福船制作技艺等涉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绘制涉水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地图,建立涉水历史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并进行分类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实施“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齐抓共治”治水策略的成果展示场馆,传承弘扬“同饮闽江水,共保闽江清”的当代治水文化,营造护河爱水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新建、在建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建设中融入水文化元素,配建水文化、水利科普展示场所,发掘水利工程文化功能。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滨江滨海以及城市内河等自然景观和圣寿宝塔、烟台山近代建筑、福建船政建筑等特色资源,发展滨江滨海、城市内河等涉水文化旅游项目。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州温泉文化宣传,因地制宜建设温泉特色旅游项目,推进福州温泉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利用闽江(福州段)、大樟溪、敖江、龙江等江河以及城市内河两岸建设滨水园林,发挥园林旅游、休闲、健身的功能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阻碍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阻碍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化养殖场向水体弃置或者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全域治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闸三线工程,即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是指通过从大樟溪引水,调水到平潭、福清、长乐和闽江南港片区的工程,其中“一闸”是指在大樟溪建设莒口拦河闸蓄水,“三线”是指一条引水线路和两条输水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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