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3年12月21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应急管理、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统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淘汰落后的民用爆炸产品、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
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建设区域营销平台,支持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重组整合,引导安全条件差、产能过剩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序退出,调整优化行业结构,推动实现集约高效安全生产。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设定安全准入标准,严格控制危险源(点)数量。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用于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科学划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管控。
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严禁从事影响安全生产的活动,严禁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拆迁、搬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试验、销毁、储存等设施的,相关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用于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加强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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