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装车前应当查验运输车辆资质和驾驶员、押运员资格,无有效资质、资格或者运输车辆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载明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装车。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对所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进行核验,核验不一致的,不予接收,并及时报告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核验一致的,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签订配送服务协议,约定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求,按照公安部门核定的品种、数量和有效期限配送民用爆炸物品,并在配送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章 爆破作业和储存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向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向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爆破作业项目。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只能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限定区域内为本单位合法生产活动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按照其资质等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跨省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得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得为本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得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交由服务对象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在同一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在提交申请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对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当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实施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二十九条 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现场混装方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推动实现集约高效安全生产。采用现场混装方式生产炸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内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核定容量。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及时组织销毁,不得将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正在使用的储存库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仓库,专门存放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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