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5)
(一)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四)在同一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相互兼任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3日公布的《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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