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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3年12月8日

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服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分段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便于利用,服务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

  (二)具体领导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加强城建档案科学研究、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三)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开展技术咨询和科研工作,向社会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重要电子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省档案主管部门确定,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受理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为建设单位提供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等材料,告知其移交城建档案的责任,提供查阅、下载等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通或者预留收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数据资料的通用数据接口,为城建档案收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单位收集、整理、移交相关城建档案资料的职责和要求,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当依法收集、整理纳入城建档案范围的建设工程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形成的建设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对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城建档案接收凭证,对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无法按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出档案暂缓移交承诺,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第十三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分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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