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
地下管线更改、报废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报送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五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应当为原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工程实际相符,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标整洁、签章手续完备,符合城建档案质量标准;
(三)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和相关的电子、声像资料;
(四)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一致,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五)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采用在线移交或者离线方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六)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该技术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收集移交;
(七)档案的整理编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八)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管保护城建档案:
(一)建立科学档案保管制度,逐步推进城建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
(二)城建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三)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及时登记、整理、著录、编目、消毒、入库,按照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四)对破损或者变质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复制或者采取其他技术处理和抢救措施;
(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对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容灾备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或者泄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城建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鼓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数字档案馆建设,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收集、保存城建档案数字资源,推动城建档案数字资源依法共享、开放和安全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目录数据库和信息资源数据库,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城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利用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城建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二)篡改、损毁、伪造城建档案或者擅自销毁城建档案的;
(三)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城建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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