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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传承陇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陇剧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传播交流、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陇剧,是指以庆阳市环县一带陇东道情皮影戏为基础,吸收当地以板腔体与曲牌体结合为特征的民间音乐等艺术发展形成的唱腔抒情婉转、嘛簧浑厚悠长的戏曲剧种。

  第三条陇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剧目、剧本、曲谱、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和技艺;

  (二)陇剧特有的乐器、服饰、道具、布景等实物以及其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影音资料、场所设施;

  (四)与陇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陇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传承、发展并重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陇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经费支持陇剧资源调查、创作展演、品牌保护、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创新发展、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等。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陇剧资源进行调查,开展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进行陇剧资源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陇剧资源调查,提供陇剧资源信息。

  陇剧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利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盛誉、具有代表性的陇剧剧目及品牌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名剧、名家保护名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陇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体制机制,支持其创新发展,提升创演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陇剧创作扶持力度,打造凸显地方特色、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陇剧精品;指导、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和陇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申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陇剧演出空间,加强陇剧传习、排练、演出场所建设,改善创演设施条件。

  第十一条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应当推动陇剧艺术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发挥其在陇剧创作、演出、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民营陇剧院团,建设陇剧展示、传习场所,开展陇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省陇剧院指导基层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及群众性陇剧团队加强艺术创作项目规划,开展陇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创排优秀陇剧剧目,提高演出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陇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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