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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2)

  (一)组织陇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的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理论研究;

  (四)购买优秀陇剧创作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陇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陇剧院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开展陇剧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为陇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陇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加大陇剧师资、教材编写、剧目创作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探索建立陇剧人才教育教学模式,完善陇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国有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设立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第十七条鼓励陇剧进校园,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通过成立陇剧社团、兴趣小组,与陇剧院团(演出团体)合作开展演出、讲座、研学等形式,宣传和推广陇剧。

  第十八条鼓励陇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采取传帮带等方式传授陇剧;支持陇剧工作者、民间艺人开展陇剧传承、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活动,培养本土陇剧人才。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陇剧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评论等优秀陇剧人才的选拔培养,建立陇剧人才库。

  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文化等主管部门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长期服务基层或者引进的优秀陇剧人才,在职称评价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动陇剧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利用特色村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相关场所,体现陇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展示、展演陇剧。

  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陇剧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培育陇剧体验基地,合理利用陇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宣传推广,推动陇剧的省际交流、剧种交流、国际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提升陇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陇剧名家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陇剧艺术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为陇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展演、展播,开设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对陇剧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支持陇剧院团(演出团体)、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优秀剧目。

  鼓励陇剧院团(演出团体)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陇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陇剧流传、分布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剧目表演、历史档案、文献资料等文化数字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陇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实物资料、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保护传承,形成政府扶持、院团筹措、社会融资、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陇剧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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