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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甘肃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适当、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效能和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执法保障和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并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二)负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查处;

  (三)负责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

  (二)负责未设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市辖区、州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交通运输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一的县(市、区),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住建、水利、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本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事项目录基础上补充编制本级依法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事项目录基础上补充编制本级依法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适当、精细、规范的要求及时制定、修改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活动,应当主体适格、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并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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