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十五、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