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4)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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