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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推进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露营基地等旅游休闲设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科研与培训,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旅游交流合作,利用招商引资、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商贸会展、友好往来等,推介旅游线路与特色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资源开发、线路组合、宣传营销等方面开展跨行政区域合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旅游形象品牌,确立宣传推广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模式,运用新媒体、新平台,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积极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

鼓励机场、车站、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等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广告。

第三章 产品开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发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和低空旅游等旅游产品,发展多类型的旅游集聚区,并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推出定制化、特色化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推进旅游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依法将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考古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休闲街区,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宜游化改造,支持在公共空间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特色景区、街区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广红色旅游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旅游与就业增收联结机制,鼓励村(居)民开办农事体验和旅游娱乐项目,销售农产品和旅游商品,参与旅游相关经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托森林、草原、峡谷、温泉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和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休闲等融合发展。

开发生态旅游和康养旅游,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过度开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红色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晋商文化、民俗文化、工业文化等研学素材,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发展研学旅游。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工业旅游,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相关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冬季旅游业态,开发年俗、冰雪等冬季旅游产品,拓展冬季旅游市场。

鼓励结合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开发体育旅游项目,丰富体育旅游产品供给。

第三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加强与铁路、航空部门合作,促进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设旅游度假区、特色园区、特色艺术街区、消费集聚区,利用自然资源、城市景观、商业设施、文博场馆、演艺娱乐、特色餐饮等,丰富消费体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涉旅场所延长开放或者营业时间,丰富夜间产品供给,发展夜间经济。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地等建设旅游商品展销中心,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智慧文旅项目建设,开发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第四章 服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旅游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旅游者提供信息查询、预约预订、消费警示等旅游服务,发布预警信息,实施智慧调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挖掘传统餐饮文化,促进餐饮老字号传承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出本地名菜名店名师,宣传推广特色三晋美食。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住宿业,引进或者建设高端酒店、品牌连锁酒店,发展特色旅游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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