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条例(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五台山文化景观保护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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