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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3)

赋予符合条件的大型制造业企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制造业企业参与境内外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参展的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参展费用一定比例的资助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企业、资本投资本省制造业。

制造业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协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投产的,分别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门槛。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专项考核。

省人民政府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重大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制造业企业应当恪守诚信、履约践诺,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资金、取消相关待遇,并实施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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