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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10)

第六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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