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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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