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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2023〕第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查认定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认定、保护利用、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具体工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市、县(区)文物、资源规划、财政、行政审批、城管执法、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管理。

第八条 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居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中潜在的孤竹文化、长城文化、碣石文化、红色资源等特色资源价值,普及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普查认定

第十条 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突出的建筑艺术特征或者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秦皇岛历史文化的,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的、体现近代变革与发展历史的、体现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的、体现新中国建设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伟大进程、民族融合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建设成就的,或者与秦皇岛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的;

(二)反映秦皇岛民俗传统的,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反映秦皇岛地域特色的建筑样式、结构、设计风格、细部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具有科学文化价值或代表传统建造工艺传承,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

(四)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

第十一条 城镇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传统居住区、商贸区、工业区、港口区、办公区等区域,可以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一)具有下列文化历史价值条件之一的: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秦皇岛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三)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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