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2)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普查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工作。
未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的区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储备土地、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拆除征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前,应当完成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或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建(构)筑物,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核实确有保护价值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先保护,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历史建筑。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解除预先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成果、预先保护对象、社会推荐情况等,会同同级文物、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征求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专家论证评审后,形成历史建筑推荐名单,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历史建筑名单。
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保护类别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撤销。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显著位置和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保护标志。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经专家论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保护图则应当包括历史建筑基本信息、风貌特色、保护范围、保护类别、建筑测绘图、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容及公布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该区域的详细规划。
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根据其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图则;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装饰装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做好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档案数据库。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但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不明且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保护责任人。出租、转让历史建筑时,保护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或者购买人保护责任。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并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历史建筑承担保护责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图则、保护规划的要求和合理利用的需要,积极改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人居环境,完善历史建筑周边和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和安防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后,消防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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