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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山海关古城区域内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秦皇岛市山海关古城保护条例》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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