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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对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设备实行日常养护并规范作业;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保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清洁;

(四)建立台账制度,完整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台账和联单制度,实行收集、运输、处理联单管理,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商务部门应当将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纳入资源化利用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扶持政策,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创新回收模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平台等方式,支持公众参与对生活垃圾分类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生活垃圾分类运营情况、处理效果等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其结果用于改进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农业生产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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