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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4日邢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优化快递市场环境,激发行业创新活力,维护快递用户、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河北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促进、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支持全国或者区域性分拨中心、仓储中心等服务功能设施建设;应当加强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将快递业发展状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布局要求,协调推动村庄、社区、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快递末端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包括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站点和信包箱、智能快件箱等。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支持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暂未设置派出机构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与县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快递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 本市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物流园区以及快件大型集散中心、分拣中心等基础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快递企业依法利用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经营所需的集散中心、分拣中心。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邮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指导服务,推动企业间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设备和网络资源。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促进快递业创新、安全、绿色发展和在推进快递进村、加强末端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支持快递企业就符合规划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快递项目申请有关专项资金。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标识,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鼓励快递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对于取得专用标识的快递服务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农村、站点揽收、投递快件提供便利。

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快递服务车辆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责任。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农村)便民服务站、村邮站、连锁商业机构、便利店、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共同参与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集约化、便利化配送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快递与邮政、客运、供销、电商等既有网络、运力资源,健全以县级寄递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寄递物流服务站、村级寄递物流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快递配送网络,为农村以及其他偏远地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快递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企业对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差异化寄递业务,为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提供便利。鼓励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采取合作共用末端配送网络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降低乡村末端寄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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