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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快递业发展促进条例(3)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完善针对快递从业人员的投诉澄清免责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为快递从业人员开放公益性休息场所,提供车辆充电等服务便利,营造社会关心、关爱快递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邮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培养高水平快递专业人才。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生态环保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企业联合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快递行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直接着地处理快件、露天场地堆放快件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抛扔、踩踏等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快递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者未按收件人电话或者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制定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快递正常生产秩序,违法封堵快递生产经营场所、扣押快件,妨碍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快件寄递业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发展促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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