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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2)

第二十三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军官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照转业军官原任职务和专业特长安排工作岗位。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的转业军官,在安置中应当予以照顾。

随同军队转业军官调动的配偶,应当与转业军官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应当完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退役军人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允许复工、复职。

第二十五条 接收单位对因战、因公伤残的退役军人,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证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致残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医疗待遇,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人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和军队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涉及到的地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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