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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3)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充换电设施设备。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城市轨道等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吨位、装载物性质、载员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

各类停车场(库)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禁止未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的公共交通工具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轨道交通的站台层、站厅、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禁止设置商铺、临时摊点等其他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由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对职工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

(二)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三)保障安全出口畅通,因防盗要求不能常开的,应当设置逃生门锁系统;

(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日常防火巡查、消防物资储备、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应用;

(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

(六)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查;

(二)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掌握相应的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和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安全疏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监护人的消防安全。

鼓励个人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丢失、损坏的,及时补充、维修;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加强对无人照料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帮扶,并储备适当数量的电工从事电气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加强用电、用气管理,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线路、管路等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设施、线路、管路;定期开展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用电、用气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用电、用气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禁止出租、出借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不得传播错误消防安全知识、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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