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2)
第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通过对口帮扶、总分馆制等方式,促进博物馆共同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博物馆之间开展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六条 国有博物馆之间可以依法通过交换、申请调拨等方式交流藏品,优化藏品结构,提高藏品利用率。
鼓励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进行馆际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提升陈列展览水平,共同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博物馆享有本馆藏品数字化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数字化保护与展示利用,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网上展示,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文物保护利用与传承、文物科技保护和应用技术等的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九条 鼓励博物馆免费开放。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医务工作者、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及退役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第二十条 博物馆应当为参观人员提供展览、讲解、咨询等基本服务。
博物馆应当建立讲解服务监管机制,规范讲解内容,根据不同参观群体编写准确、生动的讲解词,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博物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固定时段免费人工讲解频次,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供自助语音讲解服务,定期组织博物馆馆长、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或者策展团队开展公益讲解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参观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触摸展品,损毁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
(二)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擅自在展厅内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
(四)将宠物带入博物馆;
(五)违反博物馆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临时展览,并提前发布展览信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博物馆通过举办联合展览、互换展览、流动展览等形式,参与机关、部队、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文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博物馆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将博物馆纳入精品旅游线路中宣传推广,提升博物馆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探索创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博物馆与学校合作,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
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基地等。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志愿者参与博物馆的讲解、宣传、导览、社会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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