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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7年3月11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1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8月2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二节 起草程序

    第三节 法规案质量要求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法规解释

第六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

第七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障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本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山西省和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议案。其中,修改法规的议案包括法规修订案、法规修正案和法规修改决定草案。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本行政区域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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