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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3)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第二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交各代表团审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由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应当制定该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提出。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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