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地方立法条例(6)
第七十二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解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公告后五日内发布公告和法规文本以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未经公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布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经过批准的法规,公告中还应当载明该法规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和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公布后,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七十四条  法规要求本市有关组织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组织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规定,并在配套规定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有关组织未能按时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法规实施后,根据上位法变更情况、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具体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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